骗租汽车手段更加隐蔽。汽车租赁公司出于市场竞争或追求经济利息考虑,在出租车辆时往往只注重对租借人身份证明或驾驶证件真伪的核对,仅预交少量租金或保证金即租借其车辆。犯罪分子往往利用汽车出租公司这一“软肋”,其更看重的是对汽车较高的收益、处分权能,故而在骗租汽车时仅隐瞒其租车真实用意,只要身份证明及预交少量租金即可租借汽车达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。
“第三人串通诈骗”现象突出。犯罪分子通过骗租手段非法占有汽车后,进而将汽车非法处分质押给第三人借款实现其犯罪目的。在这个过程中,我们通常认为犯罪分子实施了两个诈骗行为,一是隐瞒其租车本意骗租汽车,二是冒充汽车所有权人质押骗得第三人借款。然而,第三人往往不是善意被骗者。我们办理的几起汽车租赁诈骗案件中发现,第三人往往不是基于对车辆所有权人的错误认识,而是基于实际占有车辆的考虑,向诈骗犯罪行为人放贷,且大多是高额贷。更有甚者,有的第三人事先与犯罪分子通谋将诈骗所得汽车用于向其担保借款,甚至让犯罪行为人向其出具的借条金额高于其实际借款本金及利息,以此在车主向其要求归案车辆时冒充善意第三人向其提出还款要求。
未成年人参与实施犯罪引人关注。汽车租赁诈骗犯罪大多是涉众型团伙犯罪,由于汽车标的价值大,涉案犯罪分子往往都是成年人。但近年来,未成年人实施或参与实施汽车租赁诈骗犯罪情况并不在少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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